1、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有些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后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一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备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拥有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有关案例:
林江与桃-丽1998年在上海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2日在上海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开始协议离婚始到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
12日,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没有抚养争议;
3、关于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子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坐落于上海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子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江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
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没有抚养争议;
3、坐落于上海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子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坐落于上海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子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依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越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需要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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