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关系一旦经过合法程序形收获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日常因为收留关系的不稳定也给收留当事人带来不少顾虑,不少人会觉得是否经过公证的收留证书的收留关系更有法律效力,其实收留证书并不肯定需要公证。
收留人依法进行登记,合法获得的收留登记证书。这已经表明双方形成合法的收留关系,收留人要对被收留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留人也要履行对收留人的有关的法律义务。至于是不是需要公证的问题,通常来讲既是收留登记证书无需公证。
假如说非要进行收留公证的话,可以到收留人或者被收留人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办理收留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收留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需要收留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含:收留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情况、有无抚养能力与不虐待、不丢弃被收留人的保证等);
3、婚姻情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留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情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留公证应出具收留人与被收留人一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留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赞同送养的书面建议、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状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赞同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赞同送养的书面建议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留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其实关于收留问题重点不是在于公证,而是能否符合收留的条件获得合法的收留关系,假如说不符合收留法律规定条件的,即便进行公证也是无效的收留关系。